穗府办〔2012〕53 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餐饮业环境管理进一步强化污染综合整治的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解决我市餐饮业油烟污染扰民问题,进一步加强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巩固“天更蓝”整治成果,助推我市新型城市化发展,在总结2011 年餐饮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排污许可审批。
对全市餐饮企业全面推行餐饮业排污许可证。其中,对环保手续齐全的餐饮业户,核发餐饮业排污许可证;对环保手续不齐全,且未引起污染投诉的,经签订《环境保护守法承诺书》,视情况核发餐饮业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补办环保手续。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萝岗区等城市中心区的大型餐饮业户(250 餐位以上)应于2012 年12 月底前核发完成;中型餐饮业(75 餐位以上250 餐位以下)应于2013 年12 月底前核发完成;小型餐饮业户(75餐位以下)应分阶段逐步核发完成。白云区、花都区、南沙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等区、县级市的大型餐饮业户应于2013 年6 月底前核发完成,中型餐饮业户应于2014 年6 月底前核发完成,小型餐饮业户应分阶段逐步核发完成。
二、推进设施委托运营。
鼓励餐饮业户开展油烟净化设施委托运营维护,其中,对油烟超标排放或因油烟污染引起群众投诉的大中型餐饮业户,鼓励其在2012 年12 月底前实行委托运营维护。加强巡查监管,督促餐饮业户、受委托从事油烟净化设施运营的单位参照技术指引要求,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稳定达标排放,并如实做好台账记录,台账记录材料保存时限不少于1年。
三、强化部门联动协作。
建立完善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规划等部门并联审批机制,对新建餐饮项目的油烟排放实行严格控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一站式”全面告知的要求,增强政府公共服务功能。各区、县级市应建立健全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城管等部门的餐饮业联合执法机制,每季度组织不少于1 次的联合执法行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具备整改条件或拒不整改的,一律依法查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照,直至关停取缔。
四、集中规范放置证照。
督促餐饮业户依法办理环保、餐饮服务、工商、消防等行政许可手续,领取相关证照(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环保部门核发工作推进时间)。鼓励位于城市中心区、环境敏感区的餐饮业户,按照要求签订《环境保护守法承诺书》,并将上述证照于显著位置集中统一悬挂或张贴。鼓励餐饮业户按照规定,采取统一标识等措施,对排污口、污染治理设施等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五、全面安装治理设施。
督促餐饮业户全面推广使用燃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督促排放油烟的餐饮业户,按照规定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施。鼓励位于环境敏感区、低空排放且引起油烟污染投诉的餐饮业户,安装油烟异味处理设施,并不得增加臭氧等污染物排放。具备条件的餐饮业户,油烟应通过专用烟道高空排放,不得向城市下水管道排放。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六、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鼓励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大型餐饮业户先行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位于环境敏感区且引起油烟污染投诉的中型餐饮业户,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并鼓励逐步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在线监控设施、在线监测设施均须与属地环保部门联网。
七、严防噪声污染扰民。
督促餐饮业户合理布局、科学安装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并采取必要的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养,确保噪声达标排放,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加强巡查监管,防止餐饮业户擅自在经营范围外摆摊设桌,杜绝经营中的噪声污染。
八、要求污水达标排放。
督促大中型餐饮业户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要求,安装污水预处理设施,废油脂统一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集中收集处理;位于市政集污管网范围内的餐饮业户,其污水必须在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
九、推行区域业态调整。
对于中心城区餐饮业集聚的街道,积极运用业态调整等市场化经济手段,强化污染综合防治,进一步提升区域餐饮业环境管理的整体水平,在保障周边市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促进餐饮业的健康发展。
十、逐步扩大监管范围。
各区、县级市结合本辖区环保工作实际,在加强对餐饮业户实施监督管理的同时,应逐步将机关团体、企事业位、学校和幼儿园饭堂的环境污染控制纳入环境管理工作之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 年11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