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阳市城乡管理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开展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专项整治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开展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专项整治的通知
安阳县(示范区)城管局,各区城管局,高新区城管大队:
为防治餐饮业环境污染,化解餐饮扰民纠纷,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加强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管理,清理整治违法违规餐饮服务项目,强化现有餐饮业、企业食堂和公共机构食堂油烟治理,严格执法,切实提高我市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水平,实现油烟净化设施或者其他污染防治措施稳定运行,油烟达标排放,减少油烟扰民,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整治范围
我市建成区内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三、整治任务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2018年7月1日《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豫环攻坚办〔2018〕122号)实施之后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设立日期原则上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下同)
2、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民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3、在未配套建设餐饮服务专用烟道的预(销)售新建商住楼内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完成整治、完善相关证照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
1、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
2、餐饮服务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未分开,商住楼内新建餐饮服务单位出入口未独立设置。
3、新建产生油烟餐饮服务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距离小于9米。
4、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未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
5、未经规划部门、烟道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擅自加设外置管道的。
6、烟油污染物应通过专用的内置或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排放,未达到《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的。
7、无组织排放或排入城市地下管道等其他设施的。
四、整治步骤
(一)摸底调查阶段(2019年1月10日—2019年1月20日)
各县区城管局(大队)组织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对清理整治范围内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梳理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初步确定整改治理和关闭对象,于2019年1月22日前报市局专项办。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1月21日—2019年2月3日)
各县区城管局(大队)要对餐饮服务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告知餐饮服务单位相关法律法规及宣传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发放整改通知书,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整治取缔阶段(2019年2月15日—2019年3月31日)
第一阶段2019年3月10日之前先行完成居民住宅楼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二阶段2019年3月31日之前全面完成其他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治理工作。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信息报送。各相关单位要及时调度工作进展,认真梳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每周四将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局专项办汇总上报。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城管局(大队)要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餐饮油烟污染控制的有关规定,做好宣传引导、政策解释等工作,依法妥善处理群众诉求。
(三)加强督察考核。市局专项办将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工作纳入日常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工作进度滞后、整治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对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实行问责。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