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能是生态环境部“执法新政”后的首例“非现场监管方式”处罚案例。
1月17日,江苏省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破获一起以用电监控数据作为处罚依据的案件。根据某企业治污设施用电量连续23小时数值为“0”的线索,生态环境局最终认定该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并予以立案处罚。
1月6日,环境部印发《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要“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
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局长曹立平表示,“非现场监管”作为一种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的监管手段,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今后日常执法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1、治污设施用电量连续23小时为零
江苏南通的这则案例,是由一条数据引发的。
1月16日下午,生态环境部门监控中心发现了一条异常数据:南通市通州区某企业治污设施用电量连续23小时数值为“0”,但在此期间,该企业的生产设备却运行正常。
监控人员立即将相关线索转交属地。随后,南通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赶赴该企业,开展现场核查。
但是,现场核查了解到的情况却与数据检测不同。企业负责人在询问多人之后,表示治污设施并未断电,一直运行正常。
由于事发时正属周末,企业用电监控设备的运维人员远在南京,现场无法了解监控设备的近期管理维护情况,所以环保执法人员无法立即判断该企业治污设施是否出现了“不正常运行”的行为。
因此,执法人员向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了现场的基本情况,固定了部分证据材料,决定第二天再赴企业开展进一步调查。
接到通州环境局的报告后,南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科技执法科人员对数据进行了进一步分析。
通过将数据分析时段拉长、数据变化前后对比,配电柜布局分析等方式,执法人员找到了新的线索。
异常数据报警中未提及的一条横杠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觉,“-”值的出现,代表着监控设备可能断电或无法采集数据。但“-”值维持半个小时后,监控设备又可以通过数采仪上传“0”值了,说明设备的通讯模块并没有故障。
同时,监控后台网关数据显示,在该时段内治污设施的监控设备电压一直为“220V”、电流值一直为“0”,也排除了设备无法采集数据的可能。
再结合通州环境局提供的治污设施配电柜图片,可以看出配电柜内并没有备用工频回路,在该时段内不可能有其他方式为治污设施供电。
到此,所有的分析结果已指向一点,那就是该套治污设施在断电后,没有重新开启,违法事实已基本清楚。
数据分析结果出炉后,第二天,南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科技执法科会同通州区生态环境局、运维方再次来到该企业进行调查,这一次的现场核查终于找到了答案。
通过观看视频监控,原来,该企业的气泵和治污设施的线路是在一起的,1月14日下午,外来维修工人断电维修气泵,修好后恢复供电,但一同被断电的治污设施开关却无人打开。直至第二天下午巡查时,才发现配电柜电流量为“0”,巡查人员错以为是短暂故障,所以启动设备后未及时报告。
最终,执法人员认定,该企业在本案件中无主观故意情形,主要问题是没有严格执行巡检制度,能够发现设施断电而没有及时发现。
由于该企业主要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所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款规定,予以立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也就是说,这家企业应该是被处以了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多地开启“环保非现场执法模式”
事实上,南通市的案例并非个案。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已有多个地方开启了“环保非现场执法模式”。
在山东,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就处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
日前,滕州分局用电监管平台报警信息显示,该市某企业用电数据异常。执法人员接到预警后立即到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但治污设施未正常使用。
企业的这一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固定相关证据,并按程序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在四川,1月5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四川省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启动典型行业自动监测数据试点应用工作。
本次纳入试点的企业,是四川省火电、水泥和造纸3大行业中安装了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重点排污单位,总计有201家,其中火电52家、水泥76家、造纸73家。
通过试点,生态环境部门把企业的关键工况参数、自动监测设备状态参数,连同排放数据一并纳入了联网监控,这样就可以掌握企业的真实工况,避免虚假标记。
通过对自动监测设备工作参数和运行状态参数的监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掌握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有效防范自动监测数据造假。
3、“非现场监管”成日常执法检查重要方式
1月6日,环境部印发《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要“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
《意见》规定;
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将其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
2021年底前,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非现场监管程序规范,明确工作流程、落实责任要求。
以自动监控为非现场监管的主要手段,推行视频监控和环保设施用水、用电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手段,积极利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以及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科学建立大数据采集分析、违法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程序,明确启动现场检查的衔接机制。
推进完善法规和标准,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用于行政处罚。
为什么要推出这些措施?1月14日,生态环境部举行政策吹风会,介绍了政策出台的背景。
环境部执法局副局长闫景军表示,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是为了改变以往“骚扰式”执法的痛点。
他说:
从我们环保系统的检查记录里看,南方一些企业,在去年(2020年)5月份以后,到年底的半年时间里,就被检查了30多次。在北方,比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一些涉及颗粒物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2020年全年被检查40多次。但是,你会发现这些企业基本上没有违法的行为。
环境部执法局局长曹立平也表示,要通过这些制度,精准投放执法资源,在减少对企业干扰的同时,提高对违法问题的发现率。
他说:
在当前形势下,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企业负担、规范并减少现场检查已成为大势所趋,但生态环境执法必须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
非现场监管作为一种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的监管手段,作为对现场检查进行重要补充的监管方式,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今后日常执法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对于环保执法的这一变化,《中国环境报》评论称,该做法弥补了人员的不足,提高了执法精度,实现了全程化、可追溯,同时还减少了对企业的打扰,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