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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印发《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

阅读量:5580201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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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ⅴOCs)是形成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为积极推进环境空气VOCs监测体系和能力建设,摸清生成臭氧的重点ⅴOCs种类,掌握浓度水平和变化规律,有的放矢地开展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现就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VOCs监测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城市及具体点位布设要求

 

(一)监测城市

 

在充分考虑臭氧、PM25污染现状及地方监测能力的基础上,确定2018年在污染较重的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成渝、关中地区、辽宁中南部、武汉及周边城市开展监测(见表1),其他地区可参照本方案自行开展VoCs监测。监测方式包括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表1中所列城市均须开展手工监测,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须开展自动监测,地级城市如已具备在线VOCs监测设备建议开展自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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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点位布设原则

 

每个城市至少在人口密集区布设1个手工监测点位,具备条件的城市建议选择性增设上风向或者背景点位、VOCs高浓度点位、O3高浓度点位与下风向点位。开展自动监测的城市应优先选择城市人口密集区内的市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或城市大气超级站作为自动监测点,至少布设1个自动监测点位

 

二、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包括光化学反应活性较强或可能影响人类健康的VOCs,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含氧挥发性有机物( OVOCS)、卤代烃等。各级城市监测项目范围见表2。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监测117种物质(表3-表5)地级城市监测70种物质(表3、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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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点位布设原则

 

每个城市至少在人口密集区布设1个手工监测点位,具备条件的城市建议选择性增设上风向或者背景点位、VOCs高浓度点位、O3高浓度点位与下风向点位。开展自动监测的城市应优先选择城市人口密集区内的市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或城市大气超级站作为自动监测点,至少布设1个自动监测点位

 

三、监测时间及频次

 

VOCs监测时间、频次具体要求如下

 

(一)手工监测

 

包括常规监测及加密监测,常规监测频次为1次6天,加密监测频次为8次/天。我国臭氧污染较重的时段通常出现在春夏或夏秋季,一般持续6个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石家庄、太原、沈阳、南京、杭州、济南、郑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大连、青岛、深圳、宁波等19个城市在臭氧污染最重的月份里选择1个污染过程开展连续10天的加密

 

监测,其余月份开展常规监测。59个地级市在污染较重的春夏或夏秋季(共计6个月)开展常规监测,其余月份不监测地级市监测时段:京津冀及周边为4月-9月,长三角为4月-9月,珠三角为6月-11月,成渝为5月-10月,关中为5月-10月,辽宁中南部为4月-9月,武汉及周边城市为4月-9月。罐采样方式主要采集表3、表4、表5所列的目标物,采样管采样方式主要采集表4所列的目标物。两种采样方式的采样时间及频次分别见表6、表7

 

(二)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仪器全年运行,每小时出具1组监测数据,自动监测设备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大气室数据集成和综合分析平台直联,各市负责行政区域内自动站点数据的审核及上传工作。

 

四、监测方法

 

手工采样及测试方法参考表8或环境保护部统一下发的其他方法规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GCMS法操作规程可参考附1。自动监测方法可釆用GC-FID或GCMS法等

 

五、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采用交叉检查、统一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数据审核等手段对样品采集、分析测试等环节进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管理。

 

手工监测部分:各单位在样品采集及测试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方法的要求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并编写相关原始记录表格,对所属站点数据有效性进行审核。监测总站组织相关单位定期进行交叉检查,检查采样点位周边情况、采样器性能(包括采样流量的准确性和稳定性)、样品存储条件、采样人员的操作流程、质谱调谐报告、质控记录等。交叉检查方案另行制定。监测总站也将定期通过抽查质控记录、盲样考核、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检查各单位质控措施的实施情况(手工监测具体质控要求详见附2)

 

自动监测部分:相关监测单位要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和操作流程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采用可溯源的标准样品进行质控,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溯源性。自动监测设备应最大限度保证全周期连续运行,在线率不低于80%,数据有效率不低于85%,重大活动保障或重污染时段设备不得无故停机(自动监测具体质控要求详见附件3

 

六、数据报送与传输

 

手工及自动监测结果均通过监测总站大气室数据集成和综合分析平合上传。各省、直辖市于当月15日前报送行政区域内所有点位上月的监测数据报表(格式见附4)及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行政区域内各城市vOCs浓度水平、主要物质种类组成及占比、污染来源分析等。各省市监测站需在每日自动监测结束后48小时内,完成所属自动监测站点的数据有效性审核,并上传至监测总站大气室数据集成和综合分析平合(数据上传格式参考附4),数据单

 

位统一为标准状态下(0℃,1标准大气压)的质量浓度(微克/立方米),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各地监测结果上报的完整性、及时性等情况由监测总站定期通报。

 

七、组织实施及进度安排

 

本次监测工作涉及各地相关环境监测站,各单位职责分工见表9,进度安排如下

 

2018年1月-2018年3月:经费由相关地方自行筹措,组织硬件采购,做好测试方法开发及自动站点联网等准备工作2018年4月起:开展监测工作,按时上报监测结果,各省、直辖市每月将监测结果分析报告上报监测总站,监测总站每月5日前,形成上月综合分析报告并报送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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